中共哈尔滨工业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
《哈尔滨工业大学基层党委(党总支)换届
选举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党委,各院、部、处、直属单位:
《哈尔滨工业大学基层党委(党总支)换届选举工作实施办法》已经中共哈尔滨工业大学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7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哈尔滨工业大学基层党委(党总支)换届
选举工作实施办法
一经中共哈尔滨工业大学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40次会议审议通过;经中共哈尔滨工业大学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73次会议审议修订一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和有关党内法规、上级要求,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称的基层党委(党总支),是指中共哈尔滨工业大学委员会所属的院级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党 委”)、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总支”)。
第三条基层党委(党总支)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未经学校党委批准,不得延期或提前换届。新设立或调整的基层党委(党总支),一般应在1年内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的委员会。如需要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当报学校党委批准,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四条正式党员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尚未办理该活动证的在校党员,应在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参加选举活动。
第五条选举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六条换届选举具体工作按照《哈尔滨工业大学基层党委(党总支)换届选举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条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哈尔滨工业大学基层党委(党总支)换届选举工作实施细则》(哈工大党组〔2018〕59号)同时废止。
附件:哈尔滨工业大学基层党委(党总支)换届选举工作实施细则
哈尔滨工业大学基层党委(党总支)换届选举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细则称的基层党委(党总支),是指中共哈尔滨工业大学委员会所属的院(系)级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总支”)。
第二条基层党委(党总支)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 5 年。党员人数在 500 名以上,
可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代表名额一般为100 至200
名,最多不超过300 名;党员人数在500 名以下的,一般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第三条基层党委(党总支)在任届期满前要主动与学校党委沟通换届情况,一般提前 4 个月书面报送换届请示。
对任期将满的基层党委(党总支),学校党委一般会提前 6
个月以书面发函通知等形式,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工作。
第二章换届选举工作的筹备
第四条换届选举是基层党委(党总支)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筹备工作应在基层党委(党总支)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可以成立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筹备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五条召开基层党委(党总支)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的决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的依据、时间、地
点。
(二)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的指导思想。
(三)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议程。
(四)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原则及产生办法。
(五)号召全体党员团结一致,努力工作,迎接党员大
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的胜利召开。
其他筹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比如,提交大会的基层党委(党总支)委员会工作报告和下一届党委(党总支)委员会组成的原则,以及大会组织中的有关重大问题等事项,也必须提交基层党委(党总支)委员会全体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条起草关于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报学校党委审批。请示内容一般包括: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的时间、地点;大会的指导思想;大会的主要议程;代表名额、代表构成指导性比例及分配原则;基层党委(党总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及候选人名额;代表、委员、书记、副书记的选举办法。
其中,选举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制定选举办法的依据。
(二)选举的任务。
(三)提名确定候选人的办法。
(四)选举的方式、程序。
(五)选举的有效性和有效票的规定。
(六)确定当选人的原则。
(七)监票人、计票人的产生办法。
(八)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
第七条学校党委收到基层党委(党总支)关于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后,对请示报告进行审查,提出批复意见。
第八条学校党委批复同意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基层党委,印发代表选举工作通知,组织指导代表选举单位做好代表选举工作,对代表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第九条基层党委(党总支)做好委员候选人的推荐、提名和酝酿、考察工作,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十条起草基层党委(党总支)委员会工作报告、党员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情况报告、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报告及其他重要文件等。
(一)起草基层党委(党总支)委员会工作报告,要引导各级党组织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和学校党委要求,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要亲自主持起草报告,党委(党总支)组织认真讨论。报告初稿形成后,要印发所属党组织进行讨论,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进行反复修改,最后提交党委(党总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一般应包括:回顾和总结过去的工作;提出今后一个时期的目标任务和各项具体任务,以及完成这些任务的措施;号召广大党员和师生员工为完成本单位的奋斗目标而努
力。
(二)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报告主要包括: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主要原因;改进和加强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三)代表资格审查报告一般应包括:选举单位的划分及选举代表所采取的会议形式,代表选举工作的开始和完成时间;各选举单位在提名、酝酿、确定代表候选人及进行选举的过程中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扬民主的情况;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基层党委所属正式党员人数、本次代表大会当选代表人数及代表构成情况;对代表资格审查的情况,包括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的核实及处理情况;提出对代表资格认定的意见。
第十一条召开会议讨论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筹备事项。基层党委(党总支)应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必要时可召开扩大会议),对大会筹备工作进行检查;讨论通过大会时间安排、议程、会议主持人、报告人等;讨论通过工作报告(草案);讨论通过大会选举办法(草案);讨论通过新一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讨论大会会务和其他有关事宜。
第十二条就筹备情况向学校党委进行汇报。基层党委
(党总支)应在委员候选人充分推荐、酝酿后,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筹备情况向学校党委进行汇报,汇报内容包
括:工作报告起草情况、委员候选人提名情况,筹备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等。
第十三条上报会议请示。各基层党委(党总支)讨论筹备事项后,在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两周,向学校党委呈报关于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请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
(二)党委(党总支)委员会工作报告(草案)。
(三)总监票人、监票人建议名单。
(四)选举办法(草案)。
(五)其他需要请示的事项。
第十四条大会各项会务准备。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经学校党委批准后,开始准备选票、票箱和做好各项会务工作。选票要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印制,候选人按姓氏笔画排序,每张选票均须加盖本级党组织的印章。会场布置要庄重、朴实。会场前方悬挂党旗,党旗上方悬挂“中国共产党哈尔滨工业大学××(单位)党员大会(或第××次代表大会)”会标。同时要设置好安放票箱的地点,准备好计票所需场地和工具。
第十五条做好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的宣传报道和安全保卫等工作。
第三章代表的产生
第十六条代表选举工作通知。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根据和时间。
(二)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构成的指导性比例、分配原则及分配到各选举单位选举的代表名额,并将代表名额分配表附在通知的后边。
(三)代表候选人提名、确定,代表选举产生的办法;提出代表产生的时间和每个程序中应呈报的材料等要求。
第十七条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遵守党章党 规党纪和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的能力,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
第十八条代表应具备的条件。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是有选举权的正式党员,而且应是共产党员中的优秀分子,一般应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
(一)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顾全大局,立场坚定,明辨是非,在关键时刻经得起考验。
(二)在学校发展建设中作出显著成绩,有良好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公道正派,清正廉洁,道德品质好,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三)密切联系群众,受到群众拥护,有较强的议事能
力,积极并如实反映党员、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九条代表的职责和权利。
(一)在党员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听取和审查党的委员会工作报告。
(二)在党员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讨论和决定有关重大问题。
(三)在党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四)了解基层党委以及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五)向党员代表大会或者党委就党的建设和其他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基层党委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七)参加党员代表大会或者党委组织的活动。
(八)受党员代表大会或者党委的委托,完成有关工作。
第二十条代表名额及确定代表名额的原则。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党委(党总支)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来确定,并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二十一条代表构成的指导性比例。基层党委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应对代表构成提出要求,在实际工作中一般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代表构成比例是指导性的而不是指令性的,在分
配代表名额时,可根据各选举单位的实际情况,对代表构成比例提出不同的要求。
(二)要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三)要保证代表质量,不能为了实现代表构成比例而降低代表条件。
第二十二条选举单位的划分。基层党委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单位,一般按独立的总支、支部划分。必要时,也可以将几个基层党组织划分为一个选举单位。
第二十三条代表名额的分配。代表名额的分配,由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基层党委按照选举单位所辖党组织的数量、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优化代表结构,确保教学和工作一线代表比例。分配代表名额一般应注意以下两点:
(一)党员人数是分配代表名额的一项重要依据,但不宜简单地按党员人数分配。要考虑代表的广泛性。
(二)党委负责人和有关领导机关的主要党员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可以作为党委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分配到有关选举单位(通常是领导同志工作过的单位)选举。
第二十四条代表产生的程序。
(一)选举单位按照分配名额,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充分酝酿协商的办法开展工作。
(二)从党支部开始推荐提名,选举单位根据多数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从推荐名单中,按照多于代表名额30%
以上的比例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名单,与基层党委沟通。
(三)选举单位根据基层党委提出的代表构成比例要求,按照多于应选人数20%以上的比例,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
(四)选举单位应采取适当方式加强审核把关,可以对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在广泛征求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所在单位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考核意见,填报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登记表。
(五)选举单位召开党总支(支部)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多于代表名额20%的比例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报基层党委审查。
选举单位向基层党委呈报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时,要呈报《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册》《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登记表》和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酝酿情况的报告。酝酿情况的报告,主要是说明酝酿的方法步骤、提名原则、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的结构情况和其他需要报告的问题。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党委收到代表选举单位报送的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后,要审查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的酝酿提名程序和方法,差额比例是否符合规定,代表的构成是否合理,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是否符合代表条件。对不符合规定程序和不符合条件的,要提出调整意见。
(六)以上材料经审查原则同意后,由各选举单位召开
党员大会,对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
选举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再进行正式选举。无论采用哪种形式选举,其差额比例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
(七)选举单位按照规定的要求选举产生党代表后,应及时向基层党委呈报选举结果。报告内容一般包括:选举产生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会议形式(一般是党员大会),选举方式,代表名额,代表构成比例等,还应附代表名册、代表登记表等。
第二十五条代表资格审查。党员代表大会正式召开之前,对出席大会的代表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应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审查选举单位酝酿提名和选举产生代表的程序、方法是否符合规定。发现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选举。
(二)审查代表是否符合条件。如发现有代表不具备条件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进行这方面审查时,要注意听取纪检、信访部门的意见。
(三)代表资格审查工作必须严格按规定办事。会前审查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必须由基层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必须经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或大会主席团会
议讨论通过。
基层党委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代表资格审查小组一般由基层党委书记或副书记、纪检委员,以及其他熟悉党的工作的同志组成。必要时征求学校纪检部门的意见。代表资格审查程序一般是:
(一)对代表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二)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提出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并提请基层党委讨论通过。
(三)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提出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代表资格审查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选举单位的划分及选举代表所采取的会议形式
(一般是党员大会),代表选举工作的开始和完成时间。
(二)各选举单位在提名、酝酿、确定代表候选人及进行选举的过程中贯彻民主集中制、发扬民主的情况。
(三)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所属正式党员人数、本次党员代表大会当选代表人数及代表构成情况。
(四)对代表资格审查的情况,包括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的核实及处理情况。
(五)提出对代表资格认定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列席人员确定原则。党员代表大会可以设
列席人员。基层党委(党总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列席人员建议名单,提请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或主席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确定党员代表大会列席人员的范围一般是:
(一)不是代表的党的委员会委员。
(二)不是代表的同级党员行政领导干部。
(三)不是代表的直属单位和下一级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等。
第四章委员会的产生
第二十七条基层党委(党总支)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由5 至9 人组成。一般设书记1 人,副书记1 人,组织委员、
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统战委员等各1 人。
第二十八条基层党委(党总支)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在广大党员认真讨论酝酿的基础上,从本级党组织所属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党员中进行推荐提名。
第二十九条提名的基本条件是: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 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熟悉高校管理理论和教育规律,具有研究、解决学校党
的建设和重大事项及问题的素质和能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 以身作则,艰苦朴素,紧密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工作实绩突出,在党内具有较高威信。
第三十条基层党委委员的产生,遵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基层党委确定下届委员会组成的原则。
(二)基层党委组织所属党组织酝酿推荐,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按照差额比例不少于应选人数20%的要求,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
(三)基层党委对初步人选进行考察,并根据考察结果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报学校党委审批。
(四)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候选人预备人选,提交各代表团(组)充分酝酿,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由大会进行选举。召开党员大会的,基层党委向党员大会介绍候选人预备人选酝酿产生情况,提请大会讨论并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大会选举。
第三十一条基层党总支委员的产生,遵照下列程序进
行:
(一)基层党总支确定下届委员会组成的原则。
(二)基层党总支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推荐,根据多数党员意见,按照差额比例不少于应选人数20%的要求,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
(三)基层党总支组织支部或党小组酝酿候选人初步人选,并根据多数党员意见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报学校党委审批。
(四)基层党总支将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提交党员大会酝酿讨论,并根据多数党员意见确定候选人,由大会进行选举。
第三十二条基层党委(党总支)委员在任期内出缺,一般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
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基层党委(党总支)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遵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预备人选,报学校党委审
批。
(二)新选出的委员会充分酝酿,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
确定候选人。
(三)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等额选举。
第五章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及大会主席团
第三十四条党员代表大会正式召开前,一般要先召开
预备会议,决定党员代表大会的有关事项。预备会议一般有以下程序:
(一)清点到会人数。
(二)通过大会主席团名单。
(三)通过大会筹备工作报告。
(四)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五)通过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报告。
(六)通过大会议程。
(七)差额预选党委委员。
第三十五条党员代表大会的组织领导机构是大会主席团。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大会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大会预备会议通过的议程主持大会。
(二)组织代表审议党委工作报告,并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
(三)提出并组织代表审议通过大会选举办法。
(四)提出需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的有关候选人建议人选,并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主持大会选举。
(五)起草党员代表大会有关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审议通过。
(六)讨论决定党员代表大会有关重大问题。
(七)委托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党的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
第六章选举的实施
第三十七条基层党委(党总支)的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主要内容为:
(一)听取和审查本届党委(党总支)委员会工作报告。
(二)讨论基层党委(党总支)及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三)选举新一届基层党委(党总支)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一般由是上届委员会委员的党员行政负责人或副书记主持。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一般由是大会主席团成员的党员行政负责人或副书记主持。
第三十九条选举前,基层党委(党总支)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以适当方式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作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第四十条基层党委党员代表大会一般有以下程序:
(一)宣布大会开幕,奏唱国歌。
(二)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作工作报告。
(三)审议通过上届基层党委(党总支)委员会工作报
告。
(四)介绍候选人情况。
(五)通过选举办法。
(六)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宣布计票人名单。
(七)总监票人主持选举工作。
(八)计票。
(九)学校领导讲话。
(十)计票结束后,总监票人向上届委员会报告计票结
果。上届委员会指定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为新一届委员会全体会议主持人。
(十一)总监票人向大会报告计票结果。由大会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按姓氏笔画为序),并宣布新一届基层党委全体会议主持人。
(十二)奏国际歌,宣布大会闭幕。
第四十一条基层党委(党总支)党员大会一般有以下程序:
(一)宣布大会开幕,奏唱国歌。
(二)通过大会筹备工作报告。
(三)通过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报告。
(四)通过大会议程。
(五)上届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作工作报告。
(六)审议通过上届基层党委(党总支)委员会工作报
告。
(七)介绍候选人预备人选情况,通过候选人。
(八)通过选举办法。
(九)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宣布计票人名单。
(十)总监票人主持选举工作。
(十一)计票。
(十二)学校领导讲话。
(十三)计票结束后,总监票人向上届委员会报告计票结果。上届委员会指定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为新一届委员会全体会议主持人。
(十四)总监票人向大会报告计票结果。由大会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按姓氏笔画为序),并宣布新一届基层党委(党总支)全体会议主持人。
(十五)奏国际歌,宣布大会闭幕。
第四十二条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
(一)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
(二)患有精神病或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
的。
(三)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工作调动、下派锻炼、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
等,按规定应转出正式组织关系而未转出的。
(五)其他经认定可不计入应到会人数的。
第四十三条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党的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时的选举,都必须设监票人。监票人数量的确定,应本着有利于对选举过程实施有效监督的原则,根据参加选举的人数或代表团(组)数量确定。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或者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者代表中推选,经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监票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投票前检查票箱,监督发放选票。
(二)投票时监督投票。
(三)投票结束后当众打开票箱,监督计票人清点选票,核实收回的选票数是否与发出的选票数相等,并将核实情况如实报告会议主持人。
(四)在会议主持人宣布选举有效后,监督计票人计票。
(五)计票结束后,审核计票结果并签字。
监票人应由党性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并熟悉选举工作的同志担任。监票人产生的程序是:
(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选举人中推荐,经主席团或大会表决通过。
(二)党员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从不是候选
人的党员中推荐,经党员大会表决通过。
(三)党的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的监票人由会议主持人从不是候选人的委员中提名,经选举人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在监票人员设置较多的情况下,为加强对监票人员的组织协调,根据工作需要,一般可设总监票人一名,必要时也可设副总监票人一名。总监票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监督选举的全过程。
(二)负责对监票人员进行职责分工并协调他们的工
作。
(三)负责审核参加选举的人数、发出选票数和收回选
票数,对有争议的选票做出鉴别和裁决。
(四)审查选举结果并签字,向主席团报告预选结果和向大会报告计票结果。
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总监票人、副总监票人,由大会主席团从监票人中提名,经主席团表决通过或提交大会表决通过。党员大会选举的总监票人,由党的委员会从交票人中提名,提交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党的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必须设计票人负责计票工作。计票人数量的确定,应本着有利于准确、迅速地统计选举情况的原则,根据会议规模和实际需要确定。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计票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监票人监督下分发、清点和计算选票。
(二)在计票结果报告单上签字。
计票人应选择党性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并熟悉选举计票工作的同志担任。
第四十六条总监票人主持选举工作的主要议程包括:
(一)向大会主持人领取选票。
(二)再次清点到会人数,报告出席人数。
(三)当众检查票箱后加封。
(四)核发选票。发选票后,向大会报告领、发选票情
况。
(五)介绍选票填写说明。
(六)填写选票。
(七)投票。投票顺序为: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
与会的有选举权的其他正式党员。
(八)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清点选票,确定选举是否有效。
(九)总监票人组织监票人做好计票过程的监督工作。
(十)计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在相应计票结果后签字,总监票人对全部计票结果核查后签字。
(十一)总监票人向上届委员会报告计票结果。
(十二)总监票人向大会报告计票结果。
第四十七条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
的代表和委员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序。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名单按照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排列。
选举人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照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者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四十八条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或者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可以另选他人。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上边的空格内划一个“〇”;不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上边的空格内划一个“×”;不划任何符号为弃权。如另选他人,请在选票另选人栏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上边的空格内划一个“〇”,不划“〇”的视为无效。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名额的为无效票。
第四十九条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当将投票人数、发出选票数和收回选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报告被选举人的得票数。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第五十条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正式候选人。
第五十一条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
选名额为止;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得票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可以从未当选的得票多的被选举人中重新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经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或者大会主席团决定,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选举。
第五十二条召开新一届委员会全体会议,等额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并对新当选委员进行分工。
第五十三条被选举人得票情况,包括得赞成票、不赞成票、弃权票和另选他人等,预选时由监票人向上届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报告,正式选举时由监票人向选举人报告。第五十四条当选人名单由会议主持人向选举人宣布。
当选的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其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当选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其名单按照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排列。
第五十五条选举结束后,应在5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党委书面报告选举情况,内容包括:大会的召开时间、应出席人数、实到人数、有效票数、选举结果;委员会全体会议召开时间、应到人数、实到人数、书记和副书记选举结果、委员分工情况。
第七章呈报审批
第五十六条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
一般提前4 个月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五十七条新一届党委(党总支)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一般于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1 个月前,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五十八条选出的委员,报学校党委备案;书记、副书记,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哈尔滨工业大学基层党委(党总支)换届选举工作实施细则》(哈工大党组〔2018〕59 号)同时废止。